问题 |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基本条件 |
释义 | 一、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基本条件 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要件如下: 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 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 三是必须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有严格区别。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 2、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三、效力待定引起的原因 1.狭义的无权代理。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 3.无权处分。 4.承担。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当效力待定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效时,如何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基本条件的法律知识。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条件有三个,首先需要满足合同发生效力。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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