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合同用工致死寻赔偿 |
释义 | 老乡承包项目后,回家招兵买马带着一群兄弟一同闯天下,这在中山并不鲜见。然而悲催的是,由于缺乏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这些跟着老乡远走他乡的打工者,多半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工伤保险。这就导致了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受害人要追讨合理的赔偿就变得麻烦多多。 日前,在中山xx镇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工伤事故,导致一名年仅26岁的货车司机死亡,但是由于雇佣关系没有合同制约,同时雇佣方也没有为死者购买任何保险,导致死者索赔难处多多,最后只能逮住一个算一个。 事件回放: 无牌师傅带徒弟开车夺命 参与调查此案件的中山市公安局xx分局泰丰派出所副所长林xx向记者重组了当时的情况。 事件的肇事人之一侯某是xx镇北部物流中心xx货运部的一位叉车司机,但并无叉车驾驶资格。事发在6月28日下午2时,侯某拉着同在物流中心做搬运工的姨父张某到叉车上,打算教姨父操作叉车。稍微学了一点开叉车的基本知识,张某就要求上叉车试试身手。在侯某的同意下,张某坐上叉车的驾驶位,并发动了叉车,从未摸过汽车的张某明显感到紧张。 周某受雇于南头镇某工厂私人承包的车队。此时,他和往常一样开着货车把货物交到xx镇北部物流园的xx货运部。清点货物数量后,周某走到货车尾部准备关上尾箱门就返回公司交单。 悲剧就在此时发生了,叉车在紧张的张某操作下,“怒吼”着向前冲了出去。周某还没来得及反应,被叉车迎面撞上。手忙脚乱的张某慌乱地转动着方向盘,又撞向了左边的一辆平板车上,叉车才停下来。 由于头部被直接撞上旁边的平板车,周某当场就伤重不治。到场的警察马上把两名肇事者拘留。经审讯,两人事后都非常后悔。侯某供述了在没有任何部门颁发的资格证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并在货运现场教授其姨父,以致张某操作叉车,过失致人死亡的违法事实。 调解: 因无劳动合同死者家属只能向第三方索赔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根据其委托律师给出的意见,要求xx货运部就事件先行支付3万元给受害人家属作为交通、食宿等费用。对于死者家属的赔偿上,则提出了100万元左右的索赔要求。 代表死者家属的黄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说,事故发生在xx货运部负责人经营场所,其应当对死者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家属要求其先行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至于赔偿之后,如果xx货运部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则他们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 对此观点,代表xx货运部的罗律师并不赞同。他认为在此事件上,xx并非直接责任人。罗律师称,xx的两名员工,偷偷地开公司的车辆,导致人员死亡,这与xx并无关系。至于答应给家属一部分的钱,也并非赔偿,而是抚恤费,因为事件是发生在xx的范围内,作为人道主义,给家属的一点安慰。 记者发现,由于死者是在工作期间意外死亡,但死者家属却未有提及会向所属车队申请工伤赔偿。记者追问下,家属表示,死者与雇佣人属于私人聘用关系,雇佣人承包所在工厂的车队,为工厂运货。死者和雇佣人虽有雇佣关系,但无任何雇佣合同,用工方也未为死者购买任何的保险。 说法: 劳动部门不表态 司法部门劝上庭 针对事件的特殊性,记者昨天专门电访了涉案两镇的劳动部门,死者用工地南头镇劳动局表示,由于事故的发生地并不在南头,加上死者与南头的企业也无任何直接的雇佣关系,因此需要找发生地xx劳动部门解决。 而xx劳动局则表示对事件不表态,因为死者的用工地并不在xx,只是事件发生在此。负责主导这次事件调解的xx镇政府昨天透露,在事件商讨过程中,各方对事实也比较清楚。考虑到本案赔偿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死者家属及xx货运部对民事赔偿部分均愿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并简要列明调解方案。 公安分局、人社分局、安监分局、司法所作为此案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部门,认为此案涉及刑事,且案件定性仍未有结论,应待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关于民事赔偿方面,双方均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且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对此案的解决可达到更理想的效果。 司法部门则建议,商讨过程中,死者家属及货运部均聘请了律师代理。死者家属拟从不同的法律关系的角度寻求赔偿途径。各部门调解过程中也向死者家属阐明,只有在赔偿义务人愿意赔偿的情况下才可达成调解协议。若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愿意调解的,均可通过如向法院诉讼的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合同法相关知识,欢迎您访问法律网法律咨询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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