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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案例分析
释义
    一、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案例分析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
    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须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
    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有人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污染环境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虽实行无过错责任,但这只是一般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如我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行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的概念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但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三、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污染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这些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案例分析的全部内容。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须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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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