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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餐厅入股合作经营协议
释义
    一、餐厅入股合作经营协议
    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 、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 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范围包括 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双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十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二分之一;
    乙方____________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十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二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丁四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整)。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四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 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二、合作经营公司合同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共同投资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 在中国 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 市
    区 街 号。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依据 法律成立的企业,在 国 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 。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 合作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作经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三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为 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省 市 路 号
    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作公司的组织形式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作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以各自合作条件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作公司经营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 合作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 。产品品种将发展 。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折 万美元)。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元人民币(折 万美元),其中:甲方 美元占 % , 乙方美元占
    %。
    第十一条 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
    甲方:
    乙方: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由合作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
    第十三条 合作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规定外,合作各方应履行下列责任:
    甲方责任:
    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协助办理合作公司建设期所需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有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事宜;
    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作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基础设施;£
    协助合作公司招聘当地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负责(协助)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物资运至中国港口(交付合作企业);
    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员各工人;
    负责技术转让的外方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合同产品;
    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 合作各方同意,由合作公司与乙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质量控制、培训人员等。
    第十六条 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
    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技术是合法的拥有者,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
    1.乙方保证为合作公司提供的 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同经营目的的要求。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2.乙方保证将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作公司, 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3.乙方对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交;
    5.在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作公司,
    不另收费用;
    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合同试产期内使合作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十七条 如乙方未按合同及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作公司的损失。
    第十八条 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销售额的 %。提成交付期限按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为期限。
    第十九条 合作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为 年。技术转让合同期满后,合作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
    第八章 产品销售
    第二十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 %,内销部分占 %。
    第二十一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作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占 %。
    由合作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占
    。由合作公司委托外方合作者销售,外方合作者销售占 %。
    第二十二条 合作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作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三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合作公司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合作商标为 。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董事会于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 人组成,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任期 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或者简单半数决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案保存。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
    人。由甲方推荐 人,乙方推荐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 原材物料、设备购买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的,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 人组成。其中甲方 人,乙方
    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 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 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六条
    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合作各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合作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 筹建处在工程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作、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和合作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 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合作公司按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外籍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合作公司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但应不少于 %
    第四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合作公司财务审查,并将结果报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一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会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第四十八条 每一会计年度的头四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自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五章 外汇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合作公司应分别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国外银行,一切外汇支出由合作企业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外汇平衡由本合作企业自行负责。
    第五十二条
    本合作企业的外籍和港澳员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外汇部分在依法纳税后,有权汇出国外。乙方分得的外汇红利,依法缴纳税收后,可以汇国外。
    第十六章 利润分成
    第五十三条 自获利年度起,合作各的利润分配如下:第 年至第 年,甲方占 %,乙方占 %,第
    年至第 年;甲方占 %,乙方占 %。
    第十七章 合作期限
    第五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期限为 年。 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八章 合作期满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合作期满合作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九章 保险
    第五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决定。
    第二十章 合同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七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九条
    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要求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合同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如合作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作企业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合作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及提供合作条件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 ,
    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十一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合作各方应相互提供履行的银行担保书。
    第二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三条
    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知合作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
    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需履行的合同。
    第二十三章 适用法律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作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十六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章 文 字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八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合作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设计各方权力、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作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合作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于一九 年 月 日由合作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昆明市签字。
    中国 公司 代表(签字)
    三、合作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为拓展市场更好地、更规范地服务消费者,根据公司的规划,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对乙方的经营能力的审核,同 意乙方加入___________公司的销售网络。同意乙方在_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___市(地区)_______县 (区)_______地点(商场建筑物)(代理、经销、专卖、批发、零售)专属性经营(_______)品牌________系列产品。第二条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甲、乙双方忠实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双方的职责和权利。乙方作为单独的企业法人或经营者进行经济活动。因此,他必须遵守对所 有企业法人或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商业要求。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或经营者,乙方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合法经 营中获利。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也不是甲方的雇员和合伙人。乙方不是作为甲方委托代表,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签定协议,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 任,或由甲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订立本协议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有关企业之权利,甲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有最终的解释权。第三条 有效期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签约日计。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可在协议有 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协议合作的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可以续签《__________合作协议书》。第四条 甲方为使乙方所辖区域更好运营,开发和提供适销产品,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合理定价,最大限度保证乙方的供应。在本协议期间,甲方承诺,积极协助 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乙方按甲方规划进行市场设计和拓展市场网络。甲方承诺在乙方要求下,可为乙方代办货物托运及相应事项,用乙方要求的方式运输到乙方 所指定的地点,其运输、保险等费用均由受益人乙方支付。甲方为乙方提供适当的培训和辅导。作为市场开发和业务拓展必备条件,以保证整个系统持续统一。甲方 负责组织品牌宣传,并协同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乙方开展区域性的促销活动,最大限度地支持乙方的经营。甲方在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 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及加以响应。甲方的品牌和产品及相关的灯箱广告、POP广告、店铺内外之装潢设计及陈设,由甲方定出 VIS形象设计,并为乙方提供相应辅导。第五条 乙方保护甲方的商标等知识产权,规范地使用甲方商标标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打假、市场监管。举报、举证假冒伪劣产品、窜货以及其它不正当竞争行 为。协同甲方与当地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乙方只能在甲方授权的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在其它区域销售商品,如未有其它分销商经营的区域,乙方如愿 发展业务,必须向甲方申请。
    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指定的进货渠道进货,不得到其它地方进货。通过市场的细分、有序的管理、合 理地分配,有效支持网点商品供应,不得经营其它品牌产品和销售假冒产品。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所属区域内网点的零售价格,在甲方建议价格范围内保持统一,不 得随意大幅度调价。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场信息,或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市场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汇总上报甲方。妥善保存乙方的经营业务记录,以 备甲方的核查。
    第六条 乙方有使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商标、商标标识、VIS形象设计及甲方提供的适当范围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权利。乙方具有从甲方指定进货渠道 进货并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销售的权利。具有因甲方提供的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可无条件退换的权利,但属乙方经营问题则由乙方自理。获得甲方所提供的培训和 指导的权利。独立处理协议约定以外事项的权利。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甲方所赋予的权利。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乙方有权推荐、考核所辖范围内分销商或 零售商。但推荐的分销商、零售商必须向甲方申请,签定协议、由甲方颁发证书后方可运营。第七条 在乙方违背本协议即违法经营、制假、售假、恶意窜货、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等严重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等行为时,本协议视作立即终止。甲方有权采取对乙方的 下列措施:
    1、责令乙方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的灯箱及一切有关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宣传品等。乙方自行承担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的一切损失
    2、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执法请求,封存乙方所有的带有甲方商标标识的商品。
    3、依法提请司法和执法机关追索乙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与此同时乙方必须
    (1)结清与甲方(甲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关系。
    (2)不得再进行销售甲方的商品。
    (3)必须承担客户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第八条 甲方的商标,属甲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所有相关产品的标识,均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专项授权,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名称、商 标、公司司标等涉及公司知识产权内容、标识进行工商注册、招 商、广告等;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标识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交易。乙方承诺不得擅自印刷有关商标、标识及促销广告发布;不得超越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 范围,擅自制作总经销、总代理、代表处的证书、文件、名片、搁牌、铜牌等进行营业和运作;不得擅自改变统一的形象进行招牌、灯箱和有关标识物的制作和装 潢。若乙方违反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乙方除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第九条 如双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协议的履行可以终 止。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消除之日起_______天内以书面的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 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他将不能继续从本条协议中获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条 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本协议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第十一条 协议签署地为南京市。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备案一份,复印件无效。乙方兹承认签署本协议,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协议所列条 款所包含的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如果某个条文认为是不适用或无效的,可以在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予以更改和修正,该条文不适用或无效不应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同时签署的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 的更改和修正,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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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七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九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十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四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八条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3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3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3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4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4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十七条
    [4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十八条
    [4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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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3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