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业主委员会具备什么条件成立 |
释义 | 一、小区业主委员会具备什么条件成立 小区业主委员会具备的成立条件如下: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法律网提醒您,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3.续筹并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6.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起诉吗? 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起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该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无关的活动。因此,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社团组织,其职责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于物业管理活动纠纷而形成的诉讼中,业主委员会是适格的主体。当然,业主委员会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是基于业主大会的授权。 引用法条: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一十五条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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