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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费用如何收取
释义
    一、劳动争议仲裁费用如何收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4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60至61条、《劳动争议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268号附件)第2项规定:
    (1)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处理费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和文书表册印制费等。
    (2)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3)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5日内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4)①、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②、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败诉方当事人是职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理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酌情分担,双方分担的数额由仲裁委员会决定③、撤诉案件,仲裁费申诉人负担。 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鉴定、勘验结论有异议并申请复议(查)的,费用由申请方预付,经复议(查)否定原结论的其费用列入劳动争议处理费;未否定原结论的,其费用由申请方据实结算。
    (4)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有困难的,可申请减、缓、免。
    
    二、仲裁费用该由谁承担
    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或在案件结案时,有权对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作出决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费用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预交仲裁费。原则上,仲裁费不能减免。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最多可以缓交一半,但须在开庭前交清。如果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仲裁费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到财务室交纳仲裁费的,现金、支票均可,也可以通过银行转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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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应当交纳的一定费用。
    包括:
    1、案件受理费。
    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由申请人或反请求人在提出仲裁申请或反请求时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
    2、案件处理费。
    (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证人、鉴证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三、劳动争议仲裁是否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争议仲裁费用如何收取的全部内容。民法典对变更抚养关系能否调解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变更抚养关系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审理案件前,双同意调解的,法院可以调解。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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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