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票公司”特殊情形的罪数问题 |
释义 | 行为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等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同时又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开票公司”的特殊情形。此处行为人虚接受的发票是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等用于抵扣税款的“四小票”,对外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行为人受票行为和开票行为涉及不同的对象,这就不仅涉及虚开税款数额的计算问题,而且涉及到一罪还是数罪的罪数问题。 1、行为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 行为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本罪。 2、行为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结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属非法定目的犯的结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同样是非法定目的犯,要求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没有真实交易仍然虚开并利用虚开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故意。而在行为人实施双向虚开的犯罪过程中,行为人的受票行为并非以偷逃国家税款、抵扣真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目的,而只是为了平衡账目,掩盖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在主观上同样不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主观故意要件。 综上,行为人在购销两个环节均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又对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对外虚开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受票行为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罪论处,虚开税款数额仅以行为人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增值税销项数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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