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本 |
释义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身份证号为 ,现住浙江省安吉县。系本案受害人。 被告人:李文,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云南人,身份证号为 ,暂住浙江省安吉县。现在押于浙江省安吉县看守所。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6000元、生活补助费2000元、误工费7000元、精神抚慰金 5000元,合计人民币20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1月18日晚8时左右,我在饭店吃饭回来,碰到李文勇。我问他:“你用了我的锅碗瓢盆、油盐酱醋,怎么不给我洗一下,弄得杯盘狼藉的?”他就骂我,还说“老张,你太不上路了”,并拿凳子往我砸过来,刚好砸在我鼻子上,将我鼻骨打断。于是我就报了警,警察将我们带到派出所,做了笔录。我的鼻子疼痛难忍,流血不止,虽经医院诊治,做手术缝了几针,仍未完全治愈。经法医鉴定,我受伤程度为轻伤。具体事实参见检察院的起诉书。 我认为,被告人李文勇目无国法,随意伤人,手段残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严惩。李文勇的恶劣行为使我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为了治疗鼻伤,我已经花费了3000多块钱,仍然没有完全治愈,我也没有更多的钱住院做手术治疗;我每月收入7000元,但为了看病,耽误了我的全部工作,所以我要求被告人李文勇赔偿我医疗费6000元、生活补助费2000元、误工费7000元、精神抚慰金 5000元,合计人民币20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张某某 (手写签名) 2010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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