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法中被告的举证责任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法中被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中被告的举证责任为: 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证据的规定》)的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二、行政诉讼举证期限多长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举证期限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行政诉讼举证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依法行政进行社会事务的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格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法定程序规则。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公民提供曾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明。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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