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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有哪些陷阱需要防范
释义
    一、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有哪些陷阱需要防范
    (一)在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陷阱与防范
    防范:核对清楚承包人,且审查承包人的工程建设资格和等级。
    (二)在委托书方面陷阱:不填写委托书,或委托事项填写不全、不清。
    防范:全面、正确、详细填写委托书
    (三)在委托人义务条款方面陷阱:委托人的义务填写不细、不具体、不全面,致使工程责任不好判定。
    防范:委托人的义务,一定要填细、填全。
    (四)在承包人义务条款方面陷阱:承包人的义务笼统,不细化,出现纠纷后,不宜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防范:填写承包人的义务越细越好,每个环节和要求都要写清楚。
    (五)在纠纷解决方式条款方面陷阱:当事人各自选择有利于己方的纠纷解决方式和地域管辖。
    防范:协定公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地域管辖。
    (六)在合同签字盖章方面陷阱:合同最后只签字不盖章。
    防范:一定要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并按要求公证。
    (七)在规定违约责任方面陷阱:承包人尽力减少违约责任事项,或尽量减弱违约责任程度,或减少违约责任额。
    (八)在增补条款方面陷阱:只写“经双方协商一致,增加补充下列项条款”而没有增补以“空白”记入。
    在合同条款笼统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增补工程事项。
    防范:发包人应将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要求及各种细节补齐,防止条款笼统,而使工程质量等出现问题不宜追究。
    
    二、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根据什么程序
    订立任何建设工程合同都要有一定依据。一般工程项目的确定,首先要立项,即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定工程地址。只有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才能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只有在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才能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纸和总概算等签订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因涉及基本建设规划,其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工程,承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须长期存在和发挥效用,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国家要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合同确实不像以前那样全部严格按照具体的建设计划订立,但是,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渠道的多样化,并不能完全改变基本建设的计划性,国家仍然需要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计划控制,尤其是国家重大项目的建设工程合同,更应当受国家计划和管理的约束。对于承揽合同,国家一般不予以特殊的监督和管理,而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从合同签订到合同的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的成果验收,都要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为了规范国家重大工程的建设,保证国家投资计划得以实现,保障质量,避免资源浪费,保证投资效益,减少投资风险,民法典对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提出更严格的依据,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哪些建设工程属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并不是国家政府投资的项目都属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一般列入国家重点投资计划而且投资额巨大,建设周期特别长,由中央政府全部投资或者参与投资的工程,一般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如三峡工程。有些虽然未列入国家重点投资计划,投资额不算巨大,但影响很大的工程项目,也是属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如国家大剧院工程。也有些工程,虽然属于地方政府投资,但投资巨大、影响广泛的工程项目,如亚运工程建设,是主要由北京市政府投资的工程,其投资计划是经过国家批准,也属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一般在实践中,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在事先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工程的投资规模、建设效益进行论证分析,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到申请立项,立项批准后,再根据立项进行投资计划并报有关国家计划部门进行批准,投资计划批准后,有关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遵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包,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这里规定的国家规定的程序是指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订立的程序。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发包,发包人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确定中标候选名单,中标候选单位必须具备能够建设该重大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发包人在具有相同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择中标者。发包人应当同中标者订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都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因此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发包人应当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
    三、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程序有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
    (一)要约
    这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销售合同的建议和要求。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对方称为受约人。要约人在要约中要向对方表达订立销售合同的愿望,并明确提出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要求对方做出答复的期限等。要约人在自己规定的期限内,要受到要约的法律约束;如果对方接受自己的要约,就有义务同对方签订销售合同;就特定物而言,不能向第三者发出同样的要约或签订同样内容的销售合同。否则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承诺
    这是受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建议和要求表示完全同意。要约一经承诺,即表明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所以承诺对合同的成立起着决定性作用。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的,应按其合理期限考虑,即双方函电的正常往返时间加上必要的考虑时间。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完全接受要约的全部条款。如果受约人在答复中,对要约内容、条件作了变更或只部分同意要约内容,或附条件地接受要约的,就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而向原要约人提出新的要约,叫反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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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