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释义 |
释义 | 法条内容: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 本条是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 产品标识,是指在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述和指示的统称。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标准编号,产品的成分名称、含量,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等均属于产品标识的范畴。产品表示由生产者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其内容包括: 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根据本条的规定,产品的标识应当附在产品上或者产品的包装上。产品应当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这是产品标识必须具备的内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初具的为证明出厂的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凭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检验合格印章和检验工序编号印签。 2.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所谓中文系指汉语文字,单独的汉语拼音不能作为中文。产品的名称是产品的名字和称谓。标明产品的名称时应准确,清晰,不能含糊不清,令人误解,否则将给购买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生产厂厂名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生产厂厂名的写法应与企业的营业执照一致,不得伪造和假冒。生产厂的厂址是产品的生产企业的主要住所地。 3.有些产品要根据其特点和使用要求,用中文标明相应的产品标识,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有:规格,包括大小、尺寸、长短等;等级,包括一等、二等,优、良、差;主要成分,包括成分的名称、含量等等。产品需要标明的特点和使用要求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包括一项,有的包括多项,由产品的行业管理部门规定。这里所说的“相应”,是与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的“需要”相对应的,没有“需要”标明的,可以不标。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的产品标识。生产日期是产品的产出日期。安全使用期是指产品可以保持原有质量状况并保证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定期间。失效日期是指产品失去原有的效能、功用的时间界线,以具体的日期注明,安全使用期和失效日期的标注,生产者可以两者选择其一。另外本条明确规定安全使用期和失效日期的标注必须标注在产品的显著位置,这样消费者可以一目了然。 5.使用不当、易造成产品损坏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标识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是一种警句或者注意事项,用以告诫、体是人们对某些不安全因素引起高度注意和警惕的文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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