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合同须仔细 “定金”、“订金”要分清 |
释义 | 案例:2013年9月20日,消费者金某向绍兴市越城区消保委反映:其于一个月前向绍兴某酒店预定了2014年2月份的婚宴,在签订合同、支付定金之前,该酒店的餐饮部经理口头同意消费者可以在婚宴上自带酒水。之后双方签订了《婚宴预定合同》,消费者按照合同约定向酒店方支付了4000元定金。时隔几天,消费者细读《婚宴预定合同》时,发现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婚宴上不能自带酒水”,消费者对此提出异议。经过协商酒店方最终按照先前有约定同意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消费者认为酒店方出尔反尔,缺乏诚信,所订合同是霸王合同,因此要求撤销合同,退还定金。酒店方以“双方已签订合同,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为由,拒绝退还定金。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消费者要求部门协调处理此事。 结果:经与酒店方联系,酒店方提出双方已经签订合同,并且同意按先前口头承诺消费者的可以自带酒水。现在是消费者单方面撕毁合同,违约在先,定金不退,拒绝消费者的请求。考虑到虽是消费者违约在先,但消费者与酒店方在具体条款协商与合同签订过程中客观存在一些歧义,经多次与双方协商调解,最终酒店方初步同意退还一半定金2000元。 解析: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消费者不清楚“定金”和“订金”的区别,甚至有人认为是一回事,其实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该商品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应当可以退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双方约定。“定金”则是一种合同的保证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如果是给付定金方违约,将不能收回定金,如果是接受定金方违约,则接受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在没有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就签了字,而且忽视了定金的特殊性,将其简单地与订金相混淆。支付定金后,即使后悔,付出的定金也难以要回。 绍兴市越城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交付款项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上的具体条款,明确自己的要求,不要碍于面子,草率签字,以尽可能地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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