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期限 |
释义 | 一、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期限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期限、测算办法、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等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在工程项目合同中约定。 由于立法滞后,政府引导、监管的缺位,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存在很多问题: (一)招标文件没有载明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却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招标文件虽然载明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但不明确具体数额比例,待中标后由招标人一方单独决定数额,使中标人无所适从。 (三)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但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甚至有的招标人直接以中标人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进度款,违背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客观上也造成拖欠工程款包括履约保证金后果,可能引起拖欠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连锁反应。 (四)履约保证金收取主体多种多样,有的招标人直接收取,有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 (五)有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要按照投标价的一定比例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是按投标总价的一定比例提交,有关人员通过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金额很容易推算出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这就可能对投标人的利益形成潜在威胁。 (六)有的招标人或发包人直接收取现金。这样易产生风险,也不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七)发包人占用履约保证金时间太长,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后退还。但有的和质保金捆绑到一起,往往质保期满后才退还,严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经营。 (八)以高额履约保证金吓退不知底细的投标人,易产生暗箱操作、围标、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等情形。 二、施工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一)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二)调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三)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四)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三、施工合同有几种形式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工程建设合同以书面的形式签订,而签订的方式包括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工程建设合同以书面的形式签订,而签订的方式包括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期限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一般是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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