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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院是否有责任?
释义
    医院是否有责任?
    本人因牙疼于9日上午到甲医院就诊,医生配头胞曲松等药物输液3天,9日在甲诊所输液完在回家涂中出现轻微呕吐、心慌等症状,输液前曾做过皮试无不良反应,经一晚休息好转。10日上午在乙诊所输液(甲医院开的药自己带过来的),输液前曾于医生说起昨晚输液后有呕吐等症状。输液后半小时在回家途中出现严重呕吐、心慌、发冷、呼吸困难,伴有发热。经人送往乙诊所,乙诊所立即将我送往丙医院进行抢救,10日晚病情好转,至11日未出现其它不良反应,住院观查。现已花费医药费2000余元,请问律师各医院诊所有责任吗?抢救医疗费用该由谁来承担?自己买单吗?
    律师解答:
    乙诊所有一定的责任,一是对外院所配的药物在本诊所使用要特别慎重,二是你已经向其反映前一次输液已有不良反应,但是乙诊所没有引起重视,乙诊所不应该再继续输液,乙诊所的做法有违医疗规范。建议协商解决。甲、丙医院没有明显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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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