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应定性为绑架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的异议 |
释义 | 一、案情 2011年4月22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与公司辞职或辞退(各执一词)一事产生纠纷,遂纠集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李某、金某某驾车至诚阳区桃源居小区门口,欲找公司李部长问问被辞退的原因,因李部长不接电话,四人在小区门口等待,21时许,公司理事金某某来给李部长送药,四人上前把金某某拦下,李某上前厮打金某某,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李某强行将公司理事金某某带上车,采取言语恐吓、殴打等手段威胁金某某,后让金某某打电话给李部长索要三个月工资和生活费共计现金人民币一万元,开始李部长不同意,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说不给钱就再也见不到金某某,李部长同意并在商定地点将一万元现金交付给李某某。 二、文中的争议观点 文章关于本案在定性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为,李某某等人行为构成绑架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强行将被害人带走后,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采取言语恐吓、殴打等手段,并要求被害人给单位领导打电话要求“以钱赎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绑架;第二种意见为,李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索要工资为借口,采取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从而将钱财交付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三、个人观点 由于案例中未详细介绍李某某三个月的工资与生活费为多少,所以需要分析其所要的与其应得的是否相称。笔者认为李某某如果是为了索取债务而采取上述行为,应该按非法拘禁罪处罚。原因为:李某某曾为李部长所在公司的职工,说明其与公司曾经存在劳动或者劳务法律关系,李某某的工资和生活费在法律上应界定为合同之债,因而李某某为达到向李部长索要工资和生活费的目的,对金某某采取言语恐吓、殴打等手段让其给李部长打电话,从而借此途径来威胁李部长,进而取得现金一万元的行为是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 如果李某某索要的财物远远超过其应当获得的工资和生活费时,超过的部分是李某某想非法占有的部分,为得到非法占有的财产,劫持金某某为人质,且威胁被害人如果不给索要的钱款就再也见不到金某某的行为涉嫌绑架,那么综观李某某的整个行为触犯非法拘禁和绑架,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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