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合同类型 |
释义 |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类型 由于作品的种类不同,使用作品的方式不同,因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按照作品的使用方式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出版合同。即由著作权人同图书出版者订立的关于出版作品的协议。 ②表演合同。即由著作权人与表演者订立的合同,例如某剧本作者同某话剧团订立的表演合同。 ③录制合同(录音录像合同)。即由著作权人与音像制作者订立的合同。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如音乐作品、曲艺作品等)交由音像制作者使用,由其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并公开发行,而音像制作者则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④改编合同。即由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对其作品予以改编而与改编者签定的协议。改编的形式通常是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或电视剧本、戏剧剧本改编成连环画、科学专著改编成科普读物等。 ⑤播放合同。即由著作权人同广播电台、电视台订立的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合同。 ⑥制片合同。即由著作权人同电影制片厂订立的摄制电影合同。 ⑦翻译合同。即由著作权人同翻译者订立的合同等。 2、按照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专有使用合同和非专有使用合同。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为专有使用合同,除图书出版合同外,其他的合同都可以是非专有使用合同。 3、按照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转移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前者转移的是著作权的使用权,后者转移的是著作权的财产权。 4、按照著作权的财产权能是否全部转让,可分为著作权全部转让合同和著作权部分转让合同。前者是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能全部转让,后者是转让著作权的部分财产权能。 5、按照订立著作权合同的方式,可分为书面的著作权合同和口头的著作权合同。 ![]() 二、著作权合同特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法律实践,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成立,不需要许可人实际将作品交付给被许可人,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之所以愿意负担给付义务,乃在于期待对待给付。权利义务条款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最主要的条款,也是合同履行的依据,任何一方不全面、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作品的创作花费了作者大量的时间、精力,尤其是很多很优秀的作品更是倾尽作者一生的精力和智慧,被许可人要使用作品,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4.、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是要式合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因此,如果被许可人要获得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则必须与许可人签订书面许可合同,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三、著作权适用基本原则 1、著作权许可使用须在著作权有效期限内 在著作权有效期限内,作者可将其作品的一项或数项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其许可为无效。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2、作品的许可使用权一般只许受让人一方行使 权利未经著作权所有人的同意,被许可使用人不得将作品的使用权再许可给第三人使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许可使用的权利仅涉及约定的著作权的财产权 许可使用的权利以合同约定的范围为限度,不得超出约定范围的使用方式,著作权的使用权不涉及作品原件的所有权。 4、许可使用合同要采取书面形式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图书出版合同、计算机软件合同、广播合同、演出合同、电影合同等等。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故图书出版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为口头合同,应视为无效。 5、许可使用合同包括的主要条款 《著作权法》第24条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类型的相关内容,权利未经著作权所有人的同意,被许可使用人不得将作品的使用权再许可给第三人使用。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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