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扣车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谁来承担? |
释义 | 发生车祸,在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等取证工作时,可以暂扣车辆。那么,具体有哪些行为可以进行扣车呢?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情形,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队有权扣车: (1)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5)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的; (6)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7)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带头盔的; (8)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9)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10)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行驶合法凭证的; (11)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12)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 那扣车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谁来承担? 如果是交警扣车产生的拖车费以及停车费,这个费用不应该由当事人给。如果交警要收或者是交警委托的第三方要收这个费用。可以给当地的市公安局局长或者交通管理局局长打个举报电话或者写投诉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暂扣违法车,不管是亲自保管,还是委托社会单位保管,都有义务保管好所扣车辆,扣车也是交警的执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交警委托社会停车场暂时代管车辆,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与停车场之间的事情,与车主无关,即使要交费,也是交警来负担,不应该由车主来交停车费。 按照《合同法》来说交警委托第三方保管你的车,是交警与第三方有合同关系,你与第三方并无合同关系。 所以无论是交警提供的拖车或者停车场还是第三方提供的,车主都不该承担这个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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