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和违约金如何适用 |
释义 |
一、定金和违约金如何适用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 二、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及适用原则 (一)违约金与定金 不能同时适用,任选其一,非违约方选择最有利的一个。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定金与损害赔偿金 功能上互补,一个是惩罚性的,一个是补偿性的,因此可以并用。二者并用的限制: 《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八条: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违约金与赔偿金 功能上都具有补偿性,原则上不能同时用。 违约金小于损失的,可要求增加;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分,适用违约金不再调整 法律依据: 《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定金和违约金如何适用的相关内容。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其一适用,不能同时使用,由非违约方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个适用。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党的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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