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权的行使主体有哪些 |
释义 | 一、行政复议权的行使主体有哪些 行政复议中主体的规定:其主体是由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构成的。被申请人主要是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可以是原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上一级行政机关,选择权在原告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二、提起行政复议需符合哪些条件 法律网提醒,提起行政复议需符合的条件有: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三、哪些情况不能够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等;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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