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什么时候交 |
释义 |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什么时候交 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本办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二、强制执行适用条件和范围的厘定 所谓公证债权文书,即是指经过公证程序公证的债权文书。 从其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来看,公证债权文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另一类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其需要符合的条件和具体范围,相关 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 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 联合通知》)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范围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定。综合上述两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 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 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应限定在以下范围:(一)借款合 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 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另外,对于在履行过程中的未经公证但符合上述范围规定的债权文书,债务人 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经申请,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三、申请强制执行需要费用吗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应缴纳“申请费”,根据本办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申请费“如下: (一)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二)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什么时候交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是从法院执行完毕后在首批执行款扣除的,不需要提前缴纳。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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