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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主要内容
释义
    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主要内容
    该责任是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二、什么是瑕疵担保责任
    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连另行交付无瑕疵物的请求权都没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买受人才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出卖人明示担保物的品质或者故意不告知瑕疵时,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此时出卖人主观上有过错存在,因此可以按照债的不履行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在诉讼时效上也有不同;对于瑕疵担保请求权,大陆法系各国大都规定一个比较短的诉讼时效,如德国、西班牙都规定瑕疵担保的诉讼时效对动产为6个月,对不动产为1年。对于瑕疵担保责任又是如何处理。在学理上应当如何认识瑕疵担保责任在中国《合同法》上的地位。应当区别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分别讨论。在买卖合同中,担保责任被分为了权利担保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这两种担保责任都是买方对卖方的要求,并且任何一方面出现了问题,买方就能根据担保责任对卖方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
    1.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如第三人不向承租人主张权利,即使租赁物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也不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第三人主张的权利妨碍了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如第三人主张主张的权利不会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则不发生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3.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有权利瑕疵。如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有权利瑕疵,而其自愿承担了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风险,出租人不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但承租人仍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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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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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7: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