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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
释义
    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法学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
    1.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
    2.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是损害赔偿,其构成条件包括:
    (1)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
    (2)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3)—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
    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一般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其含义是:
    ①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是当事人的辅助人的责任;
    ②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应承担责任。
    (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产生的责任。
    (4)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性的民事责任。
    (5)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这是由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准则,其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
    2.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1)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2)即使是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当事人违约,违约方也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合同法分则对有名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规定。
    (三)侵权责任: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但因侵权行为产生民事责任的同时,也可能产生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构成要件:
    1.加害行为: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加害行为是任何侵权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当然也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根据《民法总则》第3条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加害行为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1)作为的侵权行为:不该作而作,即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2)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该作而不作,确定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不是一般的道德义务,而是法律所要求的具体义务,如安全保障义务。
    2.损害事实: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损害事实不仅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3.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1)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
    (2)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责任大小的问题。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4.过错: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1)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2)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法通说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1)重大过失: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
    (2)一般过失: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
    在我国民法上,一般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相提并论。
    法律对行为人提出了较高的注意义务,而行为人没有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但却达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此时就认为构成一般过失,假设行为人不仅未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连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达到,就认定为构成重大过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第一 从责任性质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了有效的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是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就是为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的问题。
    第二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不能有当事人约定。
    第三 从赔偿范围来看。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而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四 从损害赔偿的性质来看。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即为一方所受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和应当遇见到的因违反合同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缔约过失责任中不存在责任限制。
    第五 从免责条款来看。我过法律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免责事由,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仅适用违约责任。
    第六 从归责原则来看,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是过错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可否并存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可以同时并存;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两者责任形式不同,不能同时适用。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其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 其属于一种财产责任。
    看到这里,法律网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存在的时候,就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流程来进行相关的处理的,好了以上就是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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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3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