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到期可一律终止吗? |
释义 | 网友咨询:我是一名HR,刚从事这项工作不久,现在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即我单位有个职工表现一般,这次合同到期后我们准备终止,不再续签。但他获知后却突然提出身体有病尚需治疗,不同意终止。请问我们该怎样处理,难道合同到期不能一律终止吗?如果我们顺延合同,他又告我们索要双倍工资该怎么办?急切盼望得到你们专业的指点。HR小王 律师解答:根据你的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答复三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什么是劳动合同的顺延?《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虽然法律规定合同到期可自然终止,但为了保护劳动者,法律也做了一些特别规定,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即便到期,也不能自然终止,而必须顺延到这些法定情形消失之后再行终止,否则就属于违法终止。 第二,法定顺延的情形有哪些?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17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工会法》第18条: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职工若确实处于医疗期内,那么即使合同到期也不能终止,必须顺延劳动关系至其医疗期结束。 第三,顺延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原劳动合同已到期,但出现法定情形,法律又规定不得终止,那就必须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而保持劳动关系,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这是好多HR所担心的,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对于法定顺延的情形,是否需要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续签,劳动者能否因此主张双倍工资呢?其实上述这些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已经是法定顺延情形,这种自动顺延,应视为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内,应该是无须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样劳动者也不能以法定顺延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但有的单位通过制作《劳动合同顺延登记表》、《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确认书》等类似文本,由双方书面确认相关顺延事项,也不失为避免争议的一种好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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