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抵押物转让怎么样处理 |
释义 | 一、民法典抵押物转让怎么样处理 抵押期间,抵押人已经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如果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物转让的合同生效条件 抵押物转让的合同生效条件是: 1.签订合同的主体适格;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抵押物转让的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法律网提醒您,一般是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但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由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的,按其约定;如果涉及到不动产抵押的,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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