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研究 |
释义 | 一、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研究 商标权利用尽理论,或称为商标权穷竭,是指商标权商品在权利所有人或被许可人合法销售或转让后,对该商品上的商标权不得再行限制市场再销售。 这背后的理念是,商标权人在首次将商品投入市场时已获得利益,因此对商品的进一步流通不应再施加限制。这一理论确保了商品的自由流通,同时也触及了商标权的地域限制。 在实践中,商标权穷竭原则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如国际用尽、国内用尽、地区性用尽等。 特别是在欧盟内部,为了协调内部市场的自由流通与商标权的地域保护,确立了地区性用尽原则。 二、商标权的功能与用尽 1.商标权的本质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使消费者能够根据商标来识别其所偏好的产品。 2.商标权利用尽的控制点在于商品流通与商标权的关系。一旦商品合法投放市场,商标权即告用尽,商标权人失去对该商品继续行使商标专有权的能力。 这种用尽原则适用于个别产品而非产品系列,其目的是防止权利人对同一件产品重复主张权利。 3.商标权用尽原则也确保了权利人的合理利益,他们在首次销售时已实现了对商标权的投资回报,且权利人通过许可协议仍能对商品质量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 ![]() 三、利用尽原则与市场竞争 1.权利用尽原则在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同时,也需考虑市场与消费者的权益。 2.阻止平行进口可能导致商标权人形成市场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 3.允许平行进口可增加市场商品多样性,降低价格,促进竞争。 4.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福祉,知识产权制度不应通过制造商品垄断来牺牲社会公众的利益。 因此,通过国际用尽原则的合理应用,可以在尊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与促进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如何平衡商标权保护与市场自由竞争?欢迎在法律网上提出您的见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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