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大抗辩权的联系 |
释义 | 一、三大抗辩权的联系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一)目的相同 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二)适用范围相同 (三)种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三种抗辩权均只能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中无从发生。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对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由于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因此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各类单务合同及非真正的双务合同。 (四)权利效力相同 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因此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而不能消灭请求权也不能消灭自己所负担的债务,当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或提供提保后,抗辩权归于消灭,必须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五)行使方式相同 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此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当事人如不行使此项权利,又不履行自己义务,即应负逾期违约责任。 二、三大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主张权利人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的后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法律义务不同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通知和举证两项随附的义务。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前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可直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中主张权利。不安抗辩权人只能在合同履行前主张权利。 三、三大抗辩权的要求是什么 三大抗辩权的要求主要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要求: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且是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的要求: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3、不安抗辩权的要求:互负债务、现实危险、有先后履行顺序等。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三大抗辩权的联系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可知,三大抗辩权在目的、适用范围、权利效力、行使方式等方面存在联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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