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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损害民事赔偿的原则
释义
    一、医疗损害民事赔偿的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立的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特殊性,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第四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不承担责任,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二)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在对医疗机构适用违约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因为,尽管合同法调整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但是,当病人求助于医生治疗疾病,医生也同意对病人进行治疗时,并没有产生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因为医生将做什么并未具体化、特定化,也就是说,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和具体的约定。实际上是将医生的责任建立在违反注意义务的默示协议的基础上。
    对于医患纠纷而言,当医患双方存在医疗合同时,医疗机构由于没有适当地履行义务而构成违约的,或是因医疗措施不当,损害了患者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而构成侵权的,患者拥有对于救济途径的选择权,从更有力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医疗损害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根据2003年 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注:医疗合同是医方为患者提供诊疗、防疫、保健、健康检查,由患者支付报酬的合同。作为医疗契约当事人的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和独立开业的医师。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契约的当事人,无法亲自为疾患实施诊疗行为,需聘雇专门的医护人员始能履行其对病患所附契约给付义务。此时受聘雇的医师并不因其实施医疗行为而成为契约当事人,仅系债务履行辅助人,因此医师如于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有故意或过失,则由医疗机构为其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而负债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责任。
    
    二、医疗损害民事赔偿的三种途径及其法律适用
    医疗损害民事赔偿的途径
    患者因就医发生医疗损害后果的,依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规定,有三种获得救济可能性的途径:
    第一种,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安徽省公安厅皖公交警【2008】81号)
    ,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该项费用的话,仅死亡赔偿金即在11473.6元/年×20年=229572元。两相比较,适用《条例》的结果显然不利于充分填补患者所受到的人身损害,造成同样损害不同的赔偿之“差别待遇”。
    尽管实践中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上,已经凸显出法律适用不同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屡有发生,由于《条例》在处理医疗损害案件中处于特别法的地位,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司法实务操作中,一般要参照《条例》处理,不敢轻易突破。值得一提的是,国内司法界、理论界对此问题已有充分认识,相关学术文章中也多有探讨,卫生部亦在酝酿对《条例》进行适时修改。对此,我们期待立法机关能通过立法活动,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做到统一,以消解目前这种紧张的医患关系。
    三、(一)医疗事故民事赔偿判决后能追究刑事责任吗?
    (一)民事判决后,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要给患者赔偿,如能证实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构成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民事赔偿是不能免除其刑责的。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医疗损害民事赔偿的原则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医疗损害赔偿的原则有过错推定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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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7:3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