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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人退伙后仍对合伙期间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
    手里拿着一份败诉的判决书,李某某很不服气地叫嚷着判决不公,并表示一定要提起上诉。他不理解为何自己仍要承担付款义务,难道说其在退伙时与合伙人签订的退伙协议无效吗?
    这是陕西彬县人民法院新民法庭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向被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时发生的一幕。原来被告李某某与另一被告于2012年合伙经营砖厂,由于经营理念分歧,2013年3月17日双方经过合伙清算达成退伙协议,李某某退出砖厂经营,协议还约定自退伙后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将与李某某无关。合伙经营期间原告蒙某某向该砖厂供应煤泥12车,价款共计52371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砖厂仍欠原告蒙某某煤泥款26371元索要无果,原告遂将两砖厂合伙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砖厂欠原告煤泥款属实,属两被告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之间签订的退伙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在合伙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即本案原告,遂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蒙某某煤泥款26371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对于被告李某某的对判决的质疑,承办法官递上一杯凉开水,让火大的李某某坐下来。然后翻出法律条文,遂条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论理相对照,经过一番耐心的解释,李某某终于理解了判决的合理性,并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临走时李某某还不忘对自己之前的急躁态度表示了歉意,并对办案法官的耐心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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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5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