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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能力书面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释义
    一、劳动能力书面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市××路xx号,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对申请人因工伤事故导致的残疾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05年2月9日下午3时左右,申请人受单位指派外出购料返回途中,在××施工现场被在同一现场施工的另一公司的装载机砸伤,经兰州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申请人当即被送往××人民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骨盆骨折(粉碎)、尿道断裂、颅底骨折、失血性休克、胸部积压综合症等。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7天,于2005年10月30日出院并转往××附属医院继续接受治疗,直至2006年6月3日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尿道断裂术后、骨盆骨折、等。申请人由于身体多处遭受创伤,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且造成了申请人心理障碍。为此,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求对申请人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作出鉴定,望予支持。
    此致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王××
    年月日
      
    二、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但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没有提起再次鉴定的申请,或者当事人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最终效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而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在民事诉讼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予驳回或不予受理。
    这是因为,对劳动能力的鉴定只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进行。当事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行政诉讼中要求法院重新鉴定,但不能在民事诉讼中要求重新鉴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则民事诉讼应当中止进行,待行政诉讼结案后,再根据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决定是否恢复民事诉讼。
    假若行政诉讼肯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民事诉讼应恢复进行。假若行政诉讼撤销或者否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并组织或者指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民事诉讼则应等待新的鉴定结论出现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三、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提出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
    2、进行审查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劳动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劳动鉴定申报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劳动鉴定的内容;
    (2)申请的劳动鉴定是否属于本鉴定委员会受理;
    (3)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对申请书不明确,有关材料不齐备的,应指导申请人予以补充。
    3、鉴定程序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决定受理的申请,可以根据鉴定情况,选择以下程序:
    (1)将申请书及报送材料分类、分科整理、登记;
    (2)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有关鉴定事宜。(如:鉴定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并组织协调鉴定工作;
    (3)指定劳动鉴定医院、聘用劳动鉴定专家组成技术鉴定组;
    (4)劳动鉴定医院指定合格的医生根据被鉴定人受伤的部位或病情进行检查,写出诊断报告;鉴定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及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5)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4、鉴定回避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及劳动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被鉴定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被鉴定人的近亲属;
    (2)与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3)与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作出鉴定结论的。
    5、鉴定结论
    (1)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2)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的最终结论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劳动能力书面鉴定申请书是需要把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情况、损害情况等主要内容写清楚的,然后才能签字进行提交的。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劳动能力书面鉴定申请书怎么写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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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9:4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