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虽系违章建筑 无据推倒担责 |
释义 | 1月13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赖某损失计4500元。 原告赖某于2004年底在住宅后院请人砌了围墙一扇,但围墙内土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2008年12月16日晚8时左右,被告吴某雇请一施工人员用推土机将原告赖某房屋后院四周围墙推倒,同时把一部分砂石、泥土推入院内,淹埋了部分蔬菜等农作物。 事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没有结果。为此原告对其围墙及院内农作物的损失委托鉴定,损失为4500元,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吴某辩称,所推倒的围墙及菜园地,原告不具有使用权,其至今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续,因此本案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未侵害其合法的权益。原告不具备该宗土地的所有权,而要求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就不具有合法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赖某在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砌围墙并在院内种植农作物,是不合法的。违章建筑应该拆除,但必须经有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合法拆除,任何其他公民都无权自行处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吴某作为公民个人无权自行处置,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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