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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释义
    一、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1、概念上的区别。
    2、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
    3、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应当处理好《民法典》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关系。
    4、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
    5、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与正置的关系。
    
       二、医疗事故罪最新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医疗事故案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 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三、医疗事故罪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的区别在概念上、适用法律上、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关系、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以及举证责任方面,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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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19:0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