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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破产重整提交的材料
释义   一、破产重组概念
    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破产和解制度构成现代破产法的主要框架。三大制度相互独立,又互相关联。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依破产程序所进行的清算,目的在于立即进行清算,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使债务人企业消亡。破产重整是为了债务人企业继续存续,从而有能力清偿债务,平衡保护债权人、出资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与债务人企业的利益并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弥补了和解制度的缺陷,体现了现代破产法实施破产预防的程序目的。我国《企业破产法》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三个制度,三个制度在程序进行过程中可以依法转换,本文重点探讨从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的条件。
    
    二、申请破产重整提交的材料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重整申请书;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要提交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要提交向债务人追逃、催收的依据);
    4、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5、债务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6、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院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应提交材料:
    1、书面重整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
    3、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
    4、企业职工情况;
    5、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重整的批准文件或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重整的决议;
    6、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
    7、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8、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情况;
    9、企业现有不动产产权证明;
    10、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
    11、债权清册,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含联系方式)、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时间;
    12、债务清册,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含联系方式)、债务数额、发生时间;
    13、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4、企业已发生的诉讼(含执行)、仲裁情况;
    15、初步的重整计划及对社会影响的评估;
    16、其他材料,如董事会决议(如不能提交、须提交正当理由说明)、紧急情况说明(如企业即将被执行等情况,涉及安全隐患的各种情况)、企业党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情况。
       三、申请破产重整程序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10、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1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1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1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1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
    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至此,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结束。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申请破产重整提交的材料的全部内容。企业公司进行重振能够达到一定的效益是不确定的,那么从达到破产的条件到继续经营是有一定的路要走的,每一个环节都不可或缺,公司企业能够经营达到自己的目的当然更好。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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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