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纠纷在解除合同的条件 |
释义 |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工程纠纷在解除合同的条件问题中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接下来法律网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条件的出现会导致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解释》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根据《解释》第10条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引用法条: [1]《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八十一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