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医院怕什么 |
释义 | 一、医疗纠纷医院怕什么 医院怕医疗行为被评定为医疗事故,因为如果构成医疗事故的话,医院要面临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二、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医疗纠纷的解决办法如下: 1.医疗纠纷的双方可以自愿协商; 2.医疗纠纷的一方或双方可以申请人民调解; 3.申请行政调解;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三、医疗纠纷需要什么证据 医疗纠纷需要的证据是:证明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如挂号证、收据、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鉴定报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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