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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代理合同中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释义
    委托代理合同中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呢?许多人对于这方面的法律不是很了解,下面法律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有以下几项:
    1、遵守委托人指示的义务
    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应当依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人的指示依性质可分为三种:其一为命令性的。即受托人绝对不能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其二是指导性的。在此情形下,受托人以坚持委托人的指示为前提享有部分酌情裁量权。其三是任意性的。
    2、办理受托事务的义务
    这是受托人的主要义务。由于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相互信赖关系,所以在当事人间如无特别约定和习惯,且也无不得已的原因时,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而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处理。法律上之所以不允许受托人任意地为转委托,是为了防止出现受托人有负委托人的信任而损害其利益的情形。
    3、报告义务
    受托人应依委托人的请求,随时或者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关系终止或委托事务已经完成时,受托人应该将处理受托事务的经过及处理受托事务的结果报告给委托人,并且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清单、发票等。受托人履行报告义务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受托人履行报告义务,尤其是委托事务终止时的报告,不以委托人的请求为前提,虽委托人未请求其为报告,而受托人不及时报告的,也是违反委托合同的行为。
    4、移转利益和权利的义务
    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收取的货币、物品及其孳息等利益和权利应当交付给委托人。法律一般并不明确规定受托人履行移转利益和权利的义务的时间,因此受托人的交付义务属于不定期债务。但在委托人催告后,受托人仍然没有履行交付义务的,受托人应负给付迟延的责任。
    5、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受托人对委托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四个方面:
    (1)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受托人怠于注意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受托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受托人因超越受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委托关系的建立是以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相互信赖为前提的,故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将委托事务转由第三人处理。
    (4)共同委托中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共同委托,是指数人同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为其处理委托事务。
    
    二、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2)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3)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委托代理合同中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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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9: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