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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窃手机销赃后留下手机卡自用 事主顺藤摸瓜擒贼
释义
    19岁的甘肃人陈某,来京后住在丰台区大红门附近。因盗窃附近居民手机销赃后留下手机卡给弟弟使用,被事主顺藤摸瓜揪出来。陈某因此被检察机关以提起了。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8年8月10日早上8点多,被告人陈某进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东前街某室,趁被害人曾某睡熟之机,盗窃其放在床边的中天牌手机一部,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360元。自此至2008年11月21日的早上7、8点,陈某在丰台区大红门东前街及大红门机场大院内,作案7起,盗窃9名被害人手机共计11部。盗窃所得的12部手机均被陈某以5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钱卖给收购手机的姜某。其中,由于11月6日盗得的事主吴某的手机卡内尚有数十元余额,陈某便将该卡留下,交给自己刚来京的弟弟使用。不想,时隔数日,丢失手机的吴某突然拨打了这个号码,并告诉陈弟这是自己的号码,而陈弟坚称这是他哥陈某送给他的号码,双方因此大吵一架。吴某也因此得知自己的手机是被陈某偷走的,并从陈弟的口音中得知他们是甘肃人。经过一番打听,最终,吴某在附近网吧内将陈某找到。报警后,警察将陈某抓获归案。
    据悉,除了吴某,其他9名被害人均因手机价格低廉,未报警处理。而陈某到案后,如实交待了其他作案情况,并带领警察指认收赃的姜某。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陈某表示认罪。其认为陈某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犯罪手段危害性小,都是趁被害人熟睡或者无人之机顺手牵羊;盗窃对象都是普通手机,属于小偷小摸行为;并且陈某是初犯,到案坦白交待所犯罪行,真诚认罪悔罪,易于改造;而陈某家属积极退赔损失;此外,陈某到案后检举收赃人,应认定为,请法庭综合考虑后从轻处罚陈某。
    当天,陈某的父亲也来到法庭,看着刚19岁的儿子受审,陈父眼泪在眼眶中直打转,心痛不已。而当庭审结束,陈某得以转身与父亲相对时,觉得愧对父亲的他一句话也说不出来,只是擦干泪水,仰头尽力忍住眼泪……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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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3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