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牌过期保险可以拒赔 |
释义 |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张某和她的侄女赵某花了40多万元合买了一辆全新的红色奥迪A6轿车,当天就在奥迪4S店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等多项保险,支付首次保费1万余元。 2月11日,张某申请了有效期为十五天的临时牌照。过了一个月,张某驾驶奥迪A6在路口准备右转弯时,适逢韩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过马路,张某避让不急与其相撞,此时张某本应及时停车,但他却错将油门当做刹车猛踩,致使车辆失控冲上人行道横冲直撞,在一旁正常行走的夏某被不幸撞倒,奥迪车直到猛撞电线杆后才停下。张某虽然连忙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报警,但是夏某仍然因伤势过重3天后死亡。 交警部门对于这起事故作出认定:张某因操作不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闯红灯负次要责任,夏某无责。夏某的遗孀和子女就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判决张某和赵某赔付夏某亲属560000余元。 由于事故发生时车辆的临时牌照已经过期,检察院指控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法院起诉,法院考虑到张某有自首情节,事后又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对张某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过程中,张某因临时牌照过期未换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后张某又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保险金58万元,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问:张某交了保费,为何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答:依据2012年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购买机动车尚未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可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对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车主如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补得超过三次。可见,车辆管理机关充分考虑到了新车车主的实际需要,赋予了其多次申领临时牌照的权利,并且在申领程序上也极为快捷。然而张某仅申领一次临时牌号,在牌号过期后长达20余天的时间里再未申领,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为其无牌驾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另外,车主投保后,即与保险公司形成了商业保险法律关系,这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商业三者险和机动车损失险条款中都明确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无论是未上牌还是临时牌照过期,都属于条款约定的“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的情形,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拒赔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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