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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法中的期待利益
释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无独有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也对期待利益做了规定,认为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既有利益预期未来可获得的利益。虽然这两部法律都对期待利益的赔偿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理论界对期待利益损失如何赔偿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作为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种财产损害后果,期待利益损失具有如下特征:l、它是受害人未来利益的损失。在违法行为发生时,这种利益尚未为权利人所实际拥有,对权利人(受害人)来说它属于正在期待或正在着手实施和取得的一种利益。2、期待利益损失是一种实际损失。3、期待利益损失是一种财产损失。期待利益是权利人在原有财产的基础上所要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期待利益损失是违法行为对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或财产关系侵害的结果,它的损失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和计算的。因此,它的损失在本质上是一种尚未物化的物质性损失,也即财产损失。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地对权利人(即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都能够注意保护,而对于期待利益的损失则往往保护不足。出现这种偏差,主观上的原因在于:期待利益损失不是一种实际损失,在客观上无法准确地判定;赔偿期待利益对加害人过于苛刻,受害人则可能会因此获得不当得利。在《保险法》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的期待利益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1、出租车营运损失。2、货车、客车营运车辆停运损失。3、收入不确定人群的财产损失。
    本文认为在以上三种的期待利益赔偿中,不仅需要解决赔偿范围问题,而且还需要解决期待利益损失赔偿的数额正确合理认定问题。如何具体确定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额,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本文认为认定以上三种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额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出租车营运损失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出租车辆营运性损失应当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性损失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停运损失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而是因车辆受损而产生的预期收入损失,是间接损失,可以根据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者按照所在地同行业收入标准计算。另外,事故车辆维修的预期天数是以事故基准日开始截止到维修车辆结束计算,其中含有扣车天数和处理事故时间在内,事故较轻不影响正常营运的仅对预期维修时间计算。预期维修时间的计算公式是:预期维修时间=预期维修费用/每天预期成本。预期维修费用就是鉴定过程中该车在法律正常的情况下应得到的合理维修费,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鉴定费用。
    二、货车、客车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确定。通常货车、客车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主要包括停运损失、养路费、保险费、运管费、减值损失。(1)停运损失。最高法院法释[1999]5号《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已经明确:“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2)养路费、保险费、运管费(规费)。保险费系拥有车辆必须缴纳的费用,无论车辆是否运行;养路费也是拥有车辆必须缴纳的费用,新车缴费一年后即可短期报停,并非交通事故发生后必然产生的损失;养路费、保险费的性质与运管费相类似,系营运车辆必须缴纳的费用,是其取得营运利益的成本,也是其得到停运损失赔偿的前提,故营运车辆主张了停运损失再主张上述费用的,系诉讼请求的重合,法院不应予以支持。非营运车辆主张保险费、养路费的,如修理时间较长,且未同时主张车辆修理期间的交通费或者租车费用的,可予考虑。(3)减值损失。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减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对于减值损应否赔偿,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明确对于减值损失,从质的角度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直接损失。应否赔偿,具体应从量上考虑:如果只是一般轻微碰撞,由于价值较小,影响不大,且通过修理或者折价赔偿可以弥补损失,无需考虑其减值,否则徒增讼累。但是,对于重大碰撞,遭遇毁损后其减值很明显的、且价值较大,如该损失被法律所摒弃,则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应予赔偿
    三、收入不确定人群期待利益的确定。对于收入不确定人群期待利益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是难以界定的。收入不确定人群期待利益主要是误工费。在交强险司法实践中,误工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来确定的。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以上法条确定的误工费与受害人的实际期待利益难免有些出入。如果一个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不如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高,那么受害人就可以故意不举证。这样受害人的误工费就会高于其实际收入。因此,本文认为要想最终决定期待利益的赔偿额,还得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一味的按照这一标准计算,可以将受害人的误工费继续细化,如将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收入、最近五年的年平均收入等因素考虑在内。
    综上所述,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较之直接损失的赔偿要复杂得多,难度要大得多,而且也最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争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要尤其严肃慎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要坚持公平原则,对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要依法限制,做到既公平合理又适当可行;要考虑对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即要考虑行为人的实际承担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当事人在期待利益赔偿方面所引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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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0: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