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
释义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的分厂或者营业部等机构,职能部门是指企业的内部科室。由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属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者内部机构,既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以,它们只能按照企业法人的指示开展各项业务,而不能擅自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 一些企业的分厂、营业部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对于分支机构充当保证人的情况,可以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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