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占有改定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
释义 | 一、占有改定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根据法律规定,占有改定并不适用于善意取得的原则。 1.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占有委托物,而不适用于占有脱离物,例如脏物、遗失物、漂流物等,这是为了保护受让人的权利及国家利益。 2.占有改定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既包括物权的转移,也涉及债权的履行,形成了出让人的直接占有与受让人的间接占有的法律状态。 这一法律行为包含两次拟制交付,既有物权变动的交付,也有基于债务(如租赁)履行的交付,但实际上并不包含真实的交付行为。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受让人在转让时必须是善意的,交易价格必须合理,且涉及的不动产或动产,若法律要求登记,则必须已经登记。 2.若不需要登记,则必须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满足这些条件的受让人可以取得相应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3.法律还规定了原所有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对无处分权人的追偿权利。同样,其他物权的善意取得也参照这些规定适用。 ![]()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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