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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释义
    租赁权安置
    即由被拆迁人另行提供房源,出租给承租人,并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安置房的来源可以是被拆迁人自行提供的,也可以是拆迁人提供的。《拆迁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有人认为被拆迁人是否将产权调换的房屋出租给原承租人,取决于双方的合意,被拆迁人可另行提供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笔者以为这一观点不能成立,因为如果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双方达成了协议,则被拆迁人是将产权调换的房屋还是其他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确实取决于双方的合意;但当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能达成协议时,被拆迁人将产权调换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则成为其法定义务,至于双方对租金标准、租期等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货币安置
    即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并解除合同,由承租人自行解决用房问题。
    准产权安置
    有些地方在处理具有福利分房性质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时,即由承租人享受购房面积等相关补偿。即承租人享受了本来专属于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安置的权利,但其又不完全等同于产权调换安置,是一种准产权调换安置。
    产权安置
    这是一种特殊做法,即拆迁开始后,允许公房管理部门将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房出让给承租人,这时承租人实际上变成被拆迁人,从而有权要求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而原有的房屋产权人则退出拆迁。如《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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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2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