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民法典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哪些人不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上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缺乏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受遗赠人是遗赠人在遗嘱中指定的接受其遗赠的个人财产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是遗嘱的直接受益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对于继承人而言,遗嘱人通过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会使继承人的利益受益或者受损。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担任见证人,可能会给遗嘱人造成影响,导致其作出的遗嘱并非出于真实意愿。此外,继承人、受遗赠人在知晓遗嘱内容后还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作出不真实的证明,制造因素使遗嘱有效或者无效。因此,允许继承人、受遗赠人担任遗嘱见证人难以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虽然不是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或者遗赠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但是由于其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因遗嘱人对遗产的分配而间接地获得利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可能受利益驱动而作不真实的证明,因此,不宜担任遗嘱见证人。 三、遗嘱有哪些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 2、遗嘱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3、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代书遗嘱,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民法典对遗嘱部分进行了一定修改,增加了遗嘱的两种新型形式,这种变化更加有利于保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民法典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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