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理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保理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在2014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1)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4)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二、保理合同的类型 根据保理的类型不同,保理合同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明保理合同和暗保理合同等。其中,有无追索权对诉讼选择及管辖有直接影响。有无追索权是按照保理商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而进行的划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商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又称回购型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又称买断型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保理商可选择同时起诉债权人及债务人,管辖涉及适用保理合同管辖还是基础合同管辖的问题。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因保理商对债权人没有追索权,因此在应收账款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保理商仅能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清偿,管辖问题相对简单。因目前国内保理业务基本为有追索权保理,因此本文的探讨都是指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三、保理合同纠纷的当事人 保理合同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基础合同的债权转让为前提,其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有三方: 一是保理商,即受让应收账款并提供保理服务的银行或商业保理机构; 二是基础合同的债权人(以下称债权人),同时也是应收账款的转让人; 三是基础合同的债务人(以下称债务人),根据基础合同负有偿还义务。 多数保理合同和部分基础合同中还涉及有保证人,但因保证关系是附属于保理合同或基础合同的从法律关系,保证人承担的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在纠纷案件中一般不作为完全独立的一方。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保理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需求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对于卖方在信用额度内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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