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
释义 |
一、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二、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判断 1、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在物权行为模式下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所指向的对象是不同的。在物权行为模式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在权利人未追认的情形,仅“处分行为”无效,而“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2.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 ,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所谓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在无权处分合同中,无处分权人缺乏处分能力本应使订立的合同无效,但考虑到经济生活本身的复杂性,虽然属于无权处分,如果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没有理由强使其无效,这即符合追认权人利益,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无权处分合同一旦形成就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是不能撤销的。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合同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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