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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纠纷答辩状范文是怎样的?
释义
    当夫妻感情破裂,一方或双方选择离婚时,需要就解除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只能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根据司法诉讼程序,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后,被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原告提出的诉求进行回应并提交答辩状,那么,离婚纠纷答辩状范文是怎样的呢?
    答辩人:xxx,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
    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10xxxx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20**年**月**日
    在答辩状中,首先简单介绍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贯、住址等基本情况,其次,说明答辩人的法律诉求,并针对被答辩人诉求中存在异议的部分提出答辩意见,阐述具体理由及事实依据,最后写明答辩状的递交对象并签名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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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