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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如何管辖
释义   一、保险代位求偿纠纷如何管辖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的管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代位权诉讼管辖规定的性质
    《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的管辖是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还是专属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地域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之分。一般地域管辖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等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专属管辖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法院对特定类型的案件行使管辖,这种管辖具有排他性。在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是特殊地域管辖,最后是一般的地域管辖。《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的管辖属于何种性质的地域管辖,对确定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考虑到代位权诉讼的特殊性,应当将《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的管辖理解为特殊地域管辖。理由:
    (1)代位权诉讼与其他类型诉讼的最大区别在于诉讼的代位性,针对这一特点,有必要将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确定为特殊的地域管辖,以便于双方当事人的诉权的行使和法院对代位权的审理与裁判。如果将该管辖理解为一般的管辖,那么对于为数众多的代位权诉讼,均需要根据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管辖,亦即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针对具体案件的不同所确定的各种特殊地域管辖来处理,而民事诉讼法对很多案件都规定了多个法院供当事人选择。另外,如果要适用这些规定,首先要查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性质,这样无疑使得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复杂化,不利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2)《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虽然与《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相同,但前者是针对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而后者是针对一般的民事案件而言。因此,虽然在表述上相同,即都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应当认为,前者与后者是并不相同的特殊地域管辖。
    (3)不能将《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理解为专属管辖。从管辖理论上来说,某类民事案件是否专属管辖,应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否则,不得认为其为专属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四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也未明文规定该条关于管辖的规定为专属管辖,因此,该条关于管辖的规定并不属于专属管辖。因此,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次债务人住所地之外的法院专属管辖时,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该由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不应一律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2、债权人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
    如前所述,《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关于管辖的规定属于特殊的地域管辖,债权人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属于涉外民事诉讼。对于涉外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该规定相对民事诉讼法的其他篇章而言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应该优先适用,只有在该篇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他篇章的规定。代位权纠纷属于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这意味着代位权诉讼可以由合同钓签订地或履行地、诉讼标钓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助产所在地、被告代表机构所在地钠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关于代位权诉讼管辖的规定,应该视为代位权诉讼管辖的一般性规定,不适用于涉外代位权诉讼,否则,债权人只能向国外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明显不合理,既不利于债权人行使其权利,也不利于保护国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违背了我国民诉法关于涉外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故涉外代位权诉讼只能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中级法院管辖案件范围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我国法律对保险代位求偿纠纷的管辖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保险代位求偿纠纷如何管辖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三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两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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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