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包括 |
释义 | 一、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包括 (一)当事人 1、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是专指保险公司。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除必须取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授予的资格外,还必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具备下列两个要件: (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当事人应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须有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如不具有利害关系,订立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在再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必须由原保险人充当。 (二)关系人 1、被保险人,指保险事故或事件在其财产或在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的人。 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但须具备下列条件: (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将遭受损害。但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形式是不尽相同的。在财产保险中,因保险事故直接遭受损失的是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则因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在人身保险中,因保险事故直接遭受损害的是保险人本人的身体、生命或健康。 (2)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由于保险合同可以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因而投保人没有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只有请求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2、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受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要件为: (1)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指定的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受益人。 (2)受益人是独立地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不负交付保费的义务,也不必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 (3)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并非自保险合同生效时开始,而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产生。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只是一种期待权。受益人的受益权是直接根据保险合同产生的,可因下列原因消灭:①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破产或解散;②受益人放弃受益权;③受益人有故意危害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其受益权依法取消。 在保险合同期间,受益人可以变更,但必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受益人的变更无需保险人的同意,但应当将受益人的变更事宜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变更受益人的法律效力不得对抗保险人。 3、保单所有人。指拥有保单各项权利的人,他可以与投保人、收益人为同一人,也可以是其他任何人。如: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一般来说,被保险人与保单所有人为同一人的情况比较普遍。 (三)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代理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保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表现在:①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在法律上视为一人;②保险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都假定为保险人所知的;③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具有代理人资格。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保险经纪人的劳务报酬由保险公司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 二、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1、投保人的变更 只要新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愿意并能够交付保险费,即可转让人身保险合同,但必须告知保险人。但是,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投保人。 2、受益人的变更 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指定的,其变更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志。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但无论如何,受益人的变更,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三、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除非法律或合同中事先另有规定,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不得擅自提出解除合同;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下述法定或约定义务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a.被保人违批告之义务; b.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了保证条件; c.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且合同中明确规定其违反这些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人根据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时,一般可不退还其已收取的保险费,并有权在其保险期间承担的保险责任,向投保人追偿保险; 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根据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发生(投保人没有违反规定义务)可解除保险合同,这时保险人应当按日计算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4)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保险金的支付主要包括: a.损失赔偿金。这是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而定的,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b.施救费用。这是指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抢救或保护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c.诉讼费用。向第三者追偿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b.其它有关费用。如为了认定损失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所支付的受损财产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等。 上述各项费用的给付由保险人承担,在计算时,第一项与其它各项一般应分别计算,但以不超过其保险金额为限。各项损失费用的赔偿,保险人一般采用现金方式支付,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办理。保险人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协议之后,一般应于10日内偿付。 (2)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内,遭遇灾害时,有权要求保险方支付规定的保险费用。 2)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投保人)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按期、如数交纳保险费用。 3)尽力保护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在保险的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护其保险标的安全与完整,并接受保险人对保护措施的检查、监督及合理的建议。 4)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来抢救保险标的,尽可能避免损失的扩大。 5)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危险状况,当保险标的所受危害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修订收费标准。 6)移交追偿权。当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而引起的时候,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其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移交给保险人,使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195、订立保险合同应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根据保险合同的特殊情况,在签订保险合同中应明确以下条款: (1)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财产的名称。标的必须是投保人所有或经营管理或者与保险有利害关系的财产。 (2)座落地点 座落地点是指被保险财产所在地点。被保险的财产有固定地点的,应在合同中写明,被保险的财产属于运输工具(如汽车、船舶等)的,应在合同中写明车、船起止地点或停靠地点。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支付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一般由投保人根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或实际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出,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的价值或利益。 (4)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导致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事故或风险范围,一般指偶然发生或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5)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明确订立的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战争或其他军事行动; 2)核子幅射和污染;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堆放在露天或简易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布、草、油毛毡、塑料等原料作罩棚下的财产,因暴风、雨所造成的损失; 5)因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如霉烂、变质、受潮、虫咬以及自然磨损和规定的正常损耗; 6)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然发热街头的因所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7)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6)赔偿办法 赔偿办法是指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使投保的财产遭到损失时,保险方计算、支付赔偿的办法。 (7)保险费缴付办法 投保人应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之日起,一般于15日内,按照约定的保险率交缴保险费。 (8)违约责任的承担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定违约责任,可促使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便于当事人、仲裁机构、法院依法认定其违约责任。 (9)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时,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解决,还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保险起迄期限 保险起迄期限是指财产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或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起迄期限。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约定起保当天的零时起,到约定期满之日的24小时止。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三种,投保人与保险人是互相订立合同的人,而被保险人则是合同保障的对象。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包括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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