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案件被告的确定 |
释义 | 医疗纠纷案件被告的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患者在一家医疗机构就诊发生争议而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被告为就诊的医疗单位。在转院诊疗场合,不同的医疗机构对同一患者实施诊疗造成医疗损害,应以致害的医疗机构为被告。但在转诊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以实施诊疗的所有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1)前一医疗机构未适当地提供或移交自己进行诊断,治疗的内容等情报,后一医疗机构轻信前一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内容而发生医疗损害的;(2)前一医疗机构未及时履行转诊义务,后一医疗机构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的,而致发生医疗损害;(3)医疗损害不能是由前一医疗机构还是后一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引起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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