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免责条款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释义 | 一、免责条款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合同中免责无效条款有哪些内容 合同中属于无效条款的免责条款有: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 上述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在合同中规定仅发生部分无效的法律效果,合同主要条款合法的,该合同依然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三、合同免责条款有哪些特点 法律网提醒您,合同免责条款有的特点如下: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免责条款是条款制作人事先拟定的; 3.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 4.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条款; 5.免责条款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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