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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释义
    【案情】
    2004年9月2日19时20分左右,某市农机配件厂职工马某下班后骑两轮摩托车回家,当行至某村村北时,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马某腿部受伤,左腿被截肢,肇事者逃逸。由于肇事者一直没有找到,2004年11月21日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证明:马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摩托车损坏,肇事车辆逃逸。2004年11月28日马某向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认定为工伤。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以马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由,认定马某不属于工伤,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马某不服,于2005年1月6日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某市人民政府维持了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马某于2005年2月27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作为某市农机配件厂的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机动车伤害,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马某虽无证驾驶摩托车,但作为治安管理处罚主体的公安机关对其行为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在没有公安机关认定原告的行为是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情况下,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马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由,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规定,作出马某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2目之规定,判决撤销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重新为马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案例分析】
    根据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的。本案原告马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符合该项的规定,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马某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况,不应认定为工伤。马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属于无证驾驶,摩托车也没有牌照,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和驾驶员的规定,但这种违法行为并没有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所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此为理由拒绝认定马某的工伤待遇是错误的。
    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受害人马某因肇事者逃逸无法通过侵权途径获得民事赔偿,幸好可以通过工伤保险途径获得赔付。如果肇事者被查获,马某仍然可主张肇事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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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28:45